辽宁工业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2019年05月28日 19:2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第二章 评审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三条  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评选学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无不正当理由欠费;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5.实验课、课程设计、专业选修课成绩必须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经济学院、管理学院、文化传媒学院、外国语学院的学生如教学实践环节课程考核合格且获得省级以上科技竞赛二等奖(需提供有关部门审核意见)以上,教学实践环节课程成绩可认定为达到良好以上。

第四条  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标准及相应条件:

等级

占学生人    数的比例

奖励

金额

平均学分绩点

德育测评得分

专业综合成绩排名

体能测     试成绩

备注

一等

3%GL1

3000

3.0

90

6%

良好以上(按规定免于标准测试者除外)

无补考科目

二等

4%L2B2

2000

2.8

85

15%

补考科目≤1,没有挂科

三等

10%L3B3

500

2.4

80

25%

说明:1、专业综合成绩=平均专业学习成绩×90%+德育测评得分×10%其中平均专业学习成绩的算法原则上参照下面公式计算,各单位也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修正。

平均专业学习成绩=∑(学分×绩点)/∑学分

此成绩计算方法适用各类奖学金评定。

2、表中G为国家、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占学生人数的比例;L1L2L3分别为相应等级内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占学生人数的比例。B2B3分别为B类贫困生在相应等级内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占学生人数的比例。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每年10月份,学生工作处根据当年学校奖学金财务预算金额,按本办法规定的奖学金等级和标准,同比例向各学院下达分配名额。

第六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分配名额,结合本学院实际,统筹考虑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对年级和专业进行合理分配。

第七条  校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均不能兼得。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及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B类贫困生,如果按本办法规定同时可获得校二、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颁发相应等级的奖励证书,但奖金不兼得。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及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B类贫困生被评为校二、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均不占学校下达的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分配比例和名额。

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A类贫困生),按本办法规定可获得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奖助金额可兼得,同时颁发奖励证书。

第四章   评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审工作的领导,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各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学校下达的评审名额,遵循奖励标准和条件,依据学生的专业综合成绩排名依次拟定校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第十一条  拟定的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名单经所在学院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_∕_学年度辽宁工业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辽宁工业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审批表》,以纸档和电子档(电子档只要求初审名单表)两种方式同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审核汇总各学院初评结果并提出全校当年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查批准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  依据评定结果,学生工作处组织各学院做《_/_年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费用发放表》,汇总签字后交财务处办理发放。

第十四条  获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在评审工作中有营私舞弊行为者,一经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对获奖学生取消奖励荣誉,追回已发放奖学金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